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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记心中 清风迎“双节”
时间:2024-09-14 15:37 点击数: 字体: 发布来源:未知 作者:五院
  中秋、国庆佳节将至,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效,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纪委提醒您:在共度中秋国庆佳节之时,让我们践行初心使命,弘扬清风正气,倡树清廉家风,不闯法纪“红灯”,过一个廉洁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这些严禁记心中
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等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利用公款相互吃请、违规开展业务接待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赌博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严禁酒驾、醉驾,严防死守法律“底线”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严禁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违规吃喝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严禁组织或参加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出入私人会所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在节日期间不履职尽责、擅自脱离值守岗位
 
廉洁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