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转指征
(一)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二)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三)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四)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五)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指征
(一)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二)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三)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四)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五)老年护理病例;
(六)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可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
(七)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