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案科
三、服务对象
1、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
2、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3、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损害/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四、申请条件
在我院有过住院史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病人年龄 | 出院情况 | 复印人员 | 所需手续 |
1 | 成年 | 非死亡 | 病人本人 | 病人身份证原件 |
非病人本人 | 病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书 | |||
2 | 成年 | 死亡 | 病人直系亲属 | 病人及直系亲属户口本(两者户口在一起)、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 |
非病人直系亲属 | 病人及直系亲属户口本(两者户口在一起)、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直系亲属的委托书 | |||
3 | 未成年 | 病人监护人 | 病人及监护人的户口本(两者户口在一起)、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 |
非病人监护人 | 病人及监护人的户口本(两者户口在一起)、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监护人的委托书 |
六、服务流程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八、病案复印室地点
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案管理科地址:医院行政楼1楼(西侧门)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3—286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