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书写,现将我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的规定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生,具有出具本专业
范围内相关证明的资格,与本专业不相符的证明不得出具。
2、诊断证明书主要用以证明诊断,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病情比较复杂,一时不能确诊或尚需他科会诊者,一般宜待诊断明确或诊断工作告一段落后再行填发。
3、签署的诊断证明,必须填写完整,认真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日期、医生签字并签章,不得缺项;诊断明确,规范填写疾病的诊断,禁用待查,不填写与医疗无关的建议,并将其记录于门诊病历上(“注明”诊断证明一张)。
4、处理意见须慎重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出原则性建议。
5、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6、开具病休证明超过一周至一个月以内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审签;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内必须经高级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审签。休息天数应大写并标明起止日期。
7、门诊诊断证明盖门诊医疗专用章方可有效,住院诊断证明须医务科盖章方可有效,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8、任何医生无权以医院名义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
9、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生检查确认后,出具盖章的证明方可有效。